以境內機構和個人(不包括境內 手机列表 非居民;以下簡稱投資者)。 第三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負責許可和規範商業銀行境外理財業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國家外 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商業銀行境外理財業務的外匯限額管理。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外匯管理制度和行業管理規則開展境外理財業務,並按照投資目的地國的有關規章制度開展投資活動。 第六條 手机列表 境內個人委託的商業銀行開展境外理財業務,
應當按照個人理財業務的有關規定辦理。受託 手机列表 人為境內機構的,商業銀行應參照個人理財業務相關內控制度、風險管理制度等審慎要求開展業務。 第七條 商業銀行開展境外理財業務,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風險管理。 第二章營業執照管理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向銀監會申請 手机列表 辦理境外理財業務審批。 第九 手机列表 條 商業銀行應當是外匯指定銀行,並具備下列條件開展境外理財業務: (一)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 (二)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三)
具有境外投資管理能力和經驗; (四)申請前 手机列表 一年內未因理財業務違規行為受到銀監會處罰; (五)符合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審慎條件。 第十條 商業銀行申請辦理境外理財業務,應當 手机列表 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申請書; (二)相關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的說明; (三)託管協議草案; (四)銀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銀監會按照有關程序和行政審批規定審批商業銀行開展境外理財業務的申 手机列表請。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取得境外理財業務經營資格後,